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字号:T | T | T 2012-02-10 10:26:19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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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法规 卫生部 医疗机构 整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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