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字号:T | T | T 2012-02-10 10:31:21来源:无忧爱美新闻评论()条点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2002-09-0111:12:4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无忧爱美新闻小助手:键盘"← →"光标键也可以翻页

上一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下一篇:护士条例

已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我要评论
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无忧爱美新闻保持中立。

Copyright © 2004-2014 无忧爱美® ( www.51aimei.com )版权所有

北京神州商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037406号-1

服务投诉电话:15652417061

国内咨询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7*24小时客服在线)

400-168-5008

国际咨询热线:010-59799155

合作QQ:4006651120无忧爱美网咨询QQ

咨询QQ:800017185无忧爱美网合作QQ

微信号码:1120 35 1120

韩国咨询服务:

直通韩国咨询热线(免国内 国际长途费)

400-0082-051

咨询QQ:4000082051无忧爱美网韩国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