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字号:T | T | T 2012-02-10 10:26:19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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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法规 卫生部 医疗机构 整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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