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上一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下一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已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