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字号:T | T | T 2012-02-27 03:13:0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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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法规 医师 医疗机构 整形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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