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字号:T | T | T 2012-02-16 11:03:2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部长 陈敏章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 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 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 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一页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无忧爱美新闻小助手:键盘"← →"光标键也可以翻页

关键词:法律法规 卫生部 医疗机构 整形美容

上一篇:马晓伟:开创整形新局面 下一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已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我要评论
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无忧爱美新闻保持中立。

Copyright © 2004-2014 无忧爱美® ( www.51aimei.com )版权所有

北京神州商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037406号-1

服务投诉电话:15652417061

国内咨询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7*24小时客服在线)

400-168-5008

国际咨询热线:010-59799155

合作QQ:4006651120无忧爱美网咨询QQ

咨询QQ:800017185无忧爱美网合作QQ

微信号码:1120 35 1120

韩国咨询服务:

直通韩国咨询热线(免国内 国际长途费)

400-0082-051

咨询QQ:4000082051无忧爱美网韩国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