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字号:T | T | T 2012-02-16 11:03:2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部长 陈敏章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 组织管理情况;

(七) 人员任用情况;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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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法规 卫生部 医疗机构 整形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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