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 下一篇:卫生部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 下一篇:卫生部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Copyright © 2004-2014 无忧爱美® ( www.51aimei.com )版权所有
北京神州商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037406号-1
服务投诉电话:15652417061
国内咨询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7*24小时客服在线)
400-168-5008
国际咨询热线:010-59799155
合作QQ:4006651120
咨询QQ:800017185
微信号码:1120 35 1120
韩国咨询服务:
直通韩国咨询热线(免国内 国际长途费)
400-0082-051
咨询QQ:4000082051
已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