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问题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
(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
(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
(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营养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服务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
(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项目;
(八)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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