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开展医疗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
(二)依法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
(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
(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09〕90号)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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