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字号:T | T | T 2012-02-10 11:10:47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无忧爱美新闻小助手:键盘"← →"光标键也可以翻页

关键词:卫生部 整形美容 整容 医疗机构

上一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下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已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我要评论
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无忧爱美新闻保持中立。

Copyright © 2004-2014 无忧爱美® ( www.51aimei.com )版权所有

北京神州商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037406号-1

服务投诉电话:15652417061

国内咨询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7*24小时客服在线)

400-168-5008

国际咨询热线:010-59799155

合作QQ:4006651120无忧爱美网咨询QQ

咨询QQ:800017185无忧爱美网合作QQ

微信号码:1120 35 1120

韩国咨询服务:

直通韩国咨询热线(免国内 国际长途费)

400-0082-051

咨询QQ:4000082051无忧爱美网韩国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