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总整形失败索赔889万
希望自己永葆青春,是每个爱美女子的愿望,白领林小夕(化名)也不例外。因对脸型不满意,林小夕来到江西省南昌市某整形医院“瘦脸”,不料手术失败,无法继续高薪工作的林小夕将整形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889万余元赔偿的诉求。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医院退还林小夕手术费4377.2元,并向其支付赔偿款54546元。
瘦脸失败诉整形医院
现年47岁的林小夕自称新加坡某大型企业的职业经理人,2007年12月路过南昌时,与朋友到某医院整形中心门诊大楼咨询美容问题,负责接待的医生刘某对林小夕面部进行了诊断,医生称其“面部肥胖、双嘴角不对称”。这一诊断让林小夕很不舒服。在进一步咨询时,刘某说:“如做去除夹脂垫和皮下抽脂手术会有很好的瘦脸效果,而且抽过脂肪的皮肤会变得更有弹性更靓丽更年轻。”
“我当时担心手术会有风险,但医生说抽脂是个很小的小手术,保证没有任何风险,较坏的结果只是瘦脸效果不大而已。并说不久前一位40多岁的人抽完脂后像16岁的人,一个星期就恢复正常上班,一个月达到完美效果。”林小夕说,面对这样的诱惑,她动心了。几天后,她便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并实施手术。
在接受手术一周后,林小夕到医院拆除外包扎敷料及口角缝线,医生嘱咐其外用弹力套3个月再到医院复诊。不料,3个月后,林小夕却发现自己“皮肤不平整、双侧面颊僵硬和面部色素沉着”。
2008年3月25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林小夕的伤情作出鉴定,其伤情为伤残八级。因多次与医院交涉不成,2008年10月,林小夕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8项费用,共计8892359.82万元。
鉴定认为不属伤残
“当我回到单位,员工们惊恐地看着我这个总经理,无言面对。我只好解释说自己出了车祸。新加坡总公司得知消息后,董事长亲自飞来深圳见我时也不敢面对,只说他回去跟其他董事商量就立即走了。”林小夕在起诉书中说,她经过各种努力做到外企驻中国总代表、公司总经理的位置上,现在却被迫离开公司。
“现在丈夫躲着我,一对儿女因担心妈妈,着急忧虑、无心功课导致高考双双落榜。我现在只能在尼姑庵祈求度日”。
经过庭前调解,林小夕听从律师建议,将诉请金额降至166万元。但医院却有不同意见。
收到法院传票后,院方对林小夕提供的伤残证明产生质疑,向法院申请对林小夕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1年8月2日,经法院组织,双方指定某法医学鉴定所重新对林小夕的伤情作出鉴定,林小夕面颊部皮肤的损害后果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关规定并不构成伤残。
林小夕对此提出异议。随后,法院决定邀请出具鉴定书的3名专家,以开庭的方式对林小夕的两份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询。庭审中,鉴定人员一致认定并未达到伤残等级。
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美容系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因此,医疗美容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般难用肉眼辨别,应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方能得出结论。法院委托江西某法医学鉴定所对该案所涉及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故予以采信。较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退还原告林小夕手术费4377.2元,并向原告林小夕支付赔偿款54546元。领取判决书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编者语:手术有风险,整形需谨慎!求美者一定要慎重,对整形医生、整形医院一定要有足够的了解,千万不能仅仅凭着一面之词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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