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字号:T | T | T 2012-02-10 10:25:2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论()条点击:
导读: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无忧爱美新闻小助手:键盘"← →"光标键也可以翻页

关键词:法律法规 卫生部 医疗机构 医疗整形 整形美容

上一篇:整形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下一篇: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已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我要评论
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无忧爱美新闻保持中立。

Copyright © 2004-2014 无忧爱美® ( www.51aimei.com )版权所有

北京神州商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037406号-1

服务投诉电话:15652417061

国内咨询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7*24小时客服在线)

400-168-5008

国际咨询热线:010-59799155

合作QQ:4006651120无忧爱美网咨询QQ

咨询QQ:800017185无忧爱美网合作QQ

微信号码:1120 35 1120

韩国咨询服务:

直通韩国咨询热线(免国内 国际长途费)

400-0082-051

咨询QQ:4000082051无忧爱美网韩国咨询QQ